被执行人吴兵,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敏申请执行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吴兵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5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红花岗区中华南路幸福巷正昌开发房X幢X-X-X号房屋,但该房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先行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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