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某礼,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谭某仙申请执行谭某礼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811.54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9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应得补偿款,但被执行人土地、房屋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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