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飞,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彭治刚申请执行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飞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治刚借款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彭治刚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陈 可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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