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碧与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王某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某碧申请执行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四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各支付申请执行人1323元,并各承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的银行存款各134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睿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