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某碧申请执行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四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各支付申请执行人1323元,并各承担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的银行存款各134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伟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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