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王某甲母亲。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某甲申请执行唐某某抚养费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某某支付申请人王某甲日常生活费2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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