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泽芳,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建平申请执行夏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夏泽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借款人民币67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70元,执行费91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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