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隆中,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155000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75元、执行费18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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