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照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吴艳菊,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双琴申请执行袁照军、吴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袁照军、吴艳菊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照军、吴艳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照军、吴艳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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