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利松与匡兴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蒲利松,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匡兴菊,女,汉族,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蒲利松申请执行匡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匡兴菊偿还申请执行人蒲利松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睿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