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匡兴菊,女,汉族,绥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蒲利松申请执行匡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匡兴菊偿还申请执行人蒲利松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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