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凡某某申请执行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林某林某应当补偿申请执行人凡某某房屋折价款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凡某某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彭治刚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陈 可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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