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卓某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卓某昭,男,汉族。
本院依据(2013)红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卓某昭申请执行卓某涛一案,执行内容为将红花岗区万里路XX号(所有权人卓某涛,产权证号为遵房权监证字第00XXXXX号)房屋登记到卓某昭名下。2013年6月26日,本院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将卓某涛位于红花岗区万里路XX号X幢X-X-X号房屋过户登记给卓某昭。后罗某提起诉讼,以该房属其与卓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卓某涛与其父卓某昭之间的虚假诉讼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撤销(2013)红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红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2013)红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卓某昭上诉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判决撤销。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将位于红花岗区万里路XX号X幢X-X-X号房屋从被执行人卓某昭名下恢复登记到卓某涛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某昭原申请将卓某涛位于红花岗区万里路XX号X幢X-X-X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法律文书被判决撤销,其取得万里路XX号X幢X-X-X号房屋的登记没有合法依据,应将该房恢复原登记状况,申请执行人罗某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1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卓某昭、卓某涛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将红花岗区万里路XX号X幢X-X-X号房屋过户登记回卓某涛名下。
二、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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