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强与郑荣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刘辉强,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郑荣灿,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辉强申请执行郑荣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256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055元,案件执行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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