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慧雯,公司总监。
委托代理人:高鹏程,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广州海森度假温泉设计建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广州海森度假温泉设计建造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款共计人民币592500及承担该款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设计费4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100元、执行费8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进行拍卖处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陈 可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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