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梁蔚,行长。
被执行人周浩,男,汉族。
被执行人万朝霞,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浩、万朝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239315.16元及该款利息,承担诉讼费用569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浩、万朝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浩、万朝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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