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赞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昌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遵义市通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彬,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0元、执行费3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可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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