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圆华经贸有限公司与唐昌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南宁圆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昌琦,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南宁圆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昌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昌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2502.36元,并承担诉讼费1970元,执行费295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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