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友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杨友军、陈志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432.61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
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银行存款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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