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杨友军、陈志刚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友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杨友军、陈志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432.61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

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友军、陈志刚银行存款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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