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名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交警大队侧。
法定代表人刘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81、1582号民事判决决书,依法受理陈桂发申请执行遵义市名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名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桂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0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共计7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7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81、1582号民事判决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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