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晓,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正芳申请执行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615元,执行费2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晓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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