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伦均,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李云芳,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都兰权申请执行王伦均、李云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伦均、李云芳赔偿申请执行人9978.7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伦均、李云芳的银行存款103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伦均、李云芳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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