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祖宇,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何大伟申请执行潘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潘祖宇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大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9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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