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全与邓正宇、犹永菊、邓安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陈生全,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勇,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邓正宇,男,汉族,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犹永菊,女,成年。

被执行人邓安松,男,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生全申请执行邓正宇、犹永菊、邓安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邓正宇、犹永菊、邓安松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生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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