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与漆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6
申请执行人胡芳,女,彝族。

委托代理人罗桦、张金波,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漆章祥,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长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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