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与徐天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天顺,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原汽配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原汽配公司新编3楼。

法定代表人徐天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文华申请执行徐天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徐天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文华借款人民币327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天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3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睿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