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员工。
被执行人兰仕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邵中苹,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李世菊,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660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兰仕丽、邵中苹、李世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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