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中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才,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计算,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曹乐定、张中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90元、执行费1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玉龙花园A栋库房,但该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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