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汤静,女,汉族,遵义市人,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刚、张俐申请执行汤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120元,执行费8540元。
执行本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静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某某路某某家园A、B、C栋X幢X-X号房屋,并轮候冻结其工资账户,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红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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