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建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英申请执行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120元,执行费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以相同事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红执字第266号,本案属重复立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原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英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远贵
审 判 员 梁仕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