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寿平,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余隆益申请执行陈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寿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5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寿平有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寿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收款170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寿平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海尔大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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