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兴萍,女,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秀娟申请执行冉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冉兴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4XXXX号保时捷帕纳梅拉轿车以评估价5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秀娟,由张秀娟清偿该车贷款279000元后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冉兴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4XXXX号保时捷帕纳梅拉轿车作价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秀娟抵偿本案债务;
二、张秀娟在清偿该车贷款本息279000元后,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远贵
审 判 员 梁仕刚
助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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