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廷勋与杜廷啓、杜鹏、杜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任廷勋,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廷啓,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任廷勋申请执行杜廷啓、杜鹏、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杜廷啓、杜鹏、杜华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廷勋借款1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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