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先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苟均强申请执行周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进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红民一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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