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荣旭,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
法定代表人吴荣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荷城花园步午街10号楼303室。
负责人杨威,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荣旭、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欠款1458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30元、执行费819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六盘水市水城聚丰上城印象房屋93套,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向 宏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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