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中英,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张绍勇申请执行张中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中英应当返还张绍勇17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5元、执行费25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中英位于红花岗区的住房一套,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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