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钛厂。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塘公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调解书明确: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4140.80元,于2014年12月29日前支付原告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464140.84元;如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货款,则由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未付货款的20%向原告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且原告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2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20元,由被告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200000元,对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播宇钛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4140.84元、违约金132828.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220元、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桦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两幢,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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