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林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喻贵群,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钰丰申请执行喻林强、喻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喻林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喻贵群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林强、喻贵群的银行存款31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喻林强、喻贵群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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