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孟江与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欧孟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杨清雄,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欧孟江申请执行杨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清雄偿还申请执行人欧孟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95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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