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路万福小区D栋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王海申请执行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王海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每月10000元为限);承担案件执行费7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桐梓县的库房十二间。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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