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令中,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娟志申请执行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赔偿申请执行人1710.63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的银行存款1835.6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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