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志与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王娟志,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曾令中,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娟志申请执行曾令中、王小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赔偿申请执行人1710.63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的银行存款1835.6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曾令中、王小凤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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