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华与吴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20l5)赤执字第194—1号

申请执行人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吴辉泽,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郑昌华申请执行吴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 赤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15,639.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95.00元,另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3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辉泽的存款 15,87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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