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南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受理田茂然申请执行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支付申请人田茂然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全林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