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某与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桂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代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桂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某某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85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应琨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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