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幸汤彦,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任永成,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邱梅香,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全家处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富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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