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从书与孙大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5
(20l5)赤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罗从书,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无业,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孙大康,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务农,住习水县。

本院在执行罗从书申请执行孙大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 赤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给申请人建材款、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1,800.00元,另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大康在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应获得的执行款 2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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