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龙溪镇红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兴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龙溪镇红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罗正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兴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余庆县龙溪镇红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兴河支付申请人红发公司车辆损失费10 000元,案件费400元,共计10 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兴河当场支付申请人红发公司3 000元,下余款项7400元于2016年2月16日前支付。现申请人红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3)余法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仕波

审 判 员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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