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水市鹏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瀑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易维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水市鹏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鹏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定权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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