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道平,建筑从业者,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钟志均申请执行杨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747,011.00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9,87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杨道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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