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思友,务农,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何思平,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何思友,务农,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何思友,务农,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何容,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何思友,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胡耀文,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张国群、何思平、何思友、何容申请执行胡耀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耀文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贵州省忠庄监狱,被执行人胡耀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群、何思平、何思友、何容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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