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被执行人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