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梓县贵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4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梓县贵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学兵。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聚成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桐梓县贵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7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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